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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问题?
以前国家分给我这里的一个生产队(不是给供销社)一片大约有一千平方米的土地所有,而以前的供销社向我生产队借用土地建供销社(以前没有什么凭证的,生产大队同意借用),现在的供销社没有了,生产队也没有了,而那个生产队就是现在我的一个村一组。但以前供销社所属的镇的某生产部门把那供销社出租给私人50年,而我们村组的群众不同意。去镇政府问情况,说是我们村组没有那个供销社房和那些土地的任何凭证,不予解决。去土地局也不给我们村组群众看供销社和土地的凭号(因为办理那些房证和那些土地相关证件时都没有征得我们生产队的同意的,是根本没有过那些事,现在凭空出现那么多的凭证的),去县信访部门也不给于理睬!!!请问那一大片土地的使用权到底归我们村组所有,还是归镇的某部门随意出租而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呢?归我们所有的话,要怎么才能得回使用权呢?
提问日期:2012-05-15 15:15:18
 回答
  该房屋属于你们村集体所有,你们村民小组有处置权,镇的某部门未经你们村小组同意,就出租给私人50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要回该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回答日期:2012-05-15 15: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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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义属
邢义属,男,中共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农村土地网常年法律顾问,土地法律专家组副团长...
  邢律师在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客户范围已遍布河北、山东、山西、江苏、福建、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四川等地,至今已功办理上百起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群体性疑难案件,本律师以勤勉高效的办案态度、精湛的业务能力、博学敏思的才学赢得了当事人良好的口碑。[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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