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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概念? |
土地征收的概念? |
提问日期:2012-05-15 15:2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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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我国的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征收的概念, 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我国的立法上和学术界没有严格区分征收和征用,一概以土地征用的概念代替土地征收。修改前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用”实为“征收”。 |
回答日期:2012-05-15 15:2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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