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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提问日期:2012-05-15 15:33:10
 回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以下两种条款,如果约定在承包合同中是无效的:

  1.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的约定无效。对家庭承包而言,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已明确规定,承包合同不得违反。对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而言,合同条款应当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的结果。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依法协商一致确定,因此,他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调整与收回承包地的事由。

  此外,本条款只是对承包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规定,是部分无效的规定。承包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承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承包方依然可以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回答日期:2012-05-15 15: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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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义属
邢义属,男,中共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农村土地网常年法律顾问,土地法律专家组副团长...
  邢律师在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客户范围已遍布河北、山东、山西、江苏、福建、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四川等地,至今已功办理上百起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群体性疑难案件,本律师以勤勉高效的办案态度、精湛的业务能力、博学敏思的才学赢得了当事人良好的口碑。[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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