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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被撤销可否要求赔偿
2007年6月我取得了一块面积560平米的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8年我准备报建,被告知那块土地政府有其它用途,故一直未修建住房,2009年9月国土部门在未与我进行任何沟通后,将此地拍卖给一开发商,我向国土局主张权利时,他们以我的土地取得未经过招拍挂,认定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效,2012年也仅只答应退我办证时花费的费用。实际情况是我县第一宗招拍挂土地在网上公布时间是2007年10月,也就是说我办证时,国土局根本没有进行招拍挂,请问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有效,国土局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可否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是多少?
提问日期:2012-05-21 11:44:17
 回答
  本站专家认为,你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招拍挂等法定程序,相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国土局在2007年未经招拍挂等程序,向你出让面积为560平米性质为“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做法,违反了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9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并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况,国土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撤销。

  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撤销后,你是否有权请求相关行政机关赔偿的问题,应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四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上述规定,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相关行政机关撤销后,如被撤销主要是由于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过错(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职权等)造成的,则你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撤销行政许可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否则,如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则你在行政许可被撤销后无权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上述规定的具体适用,需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确定。
回答日期:2012-05-21 11: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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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义属
邢义属,男,中共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农村土地网常年法律顾问,土地法律专家组副团长...
  邢律师在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客户范围已遍布河北、山东、山西、江苏、福建、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四川等地,至今已功办理上百起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群体性疑难案件,本律师以勤勉高效的办案态度、精湛的业务能力、博学敏思的才学赢得了当事人良好的口碑。[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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