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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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该如何确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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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日期:2019-10-17 16:2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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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指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对2014年7月《意见》出台前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确权登记。 |
回答日期:2019-10-17 16:2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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