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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的该如何确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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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日期:2019-10-17 16:2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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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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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家庭承包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承包地未改变农用地属性,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如承包地上已建房或有其他建筑设施且改变农业用途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由发包方统一登记造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
回答日期:2019-10-17 16: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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