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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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村集体可以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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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日期:2019-12-04 17:2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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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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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分配给农村公民建设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应当充分利用,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因此如果宅基地空闲的,可以由村集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回后重新分配给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者组织复垦后用于农业发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扩展资料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
回答日期:2019-12-04 17:2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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