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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为什么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提问日期:2020-04-09 15:33:53
回答
买卖行为的法律特征是将财产的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因此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公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有关农民集体,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改变的。因此,任何通过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依法禁止
回答日期:2020-04-09 15: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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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义属
邢义属,男,中共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农村土地网常年法律顾问,土地法律专家组副团长...
邢律师在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客户范围已遍布河北、山东、山西、江苏、福建、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四川等地,至今已功办理上百起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群体性疑难案件,本律师以勤勉高效的办案态度、精湛的业务能力、博学敏思的才学赢得了当事人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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