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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www.tudizy.com 来源:土地评价处 时间:2012-05-13 15:35: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为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呈报国务院,并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三部局将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附件: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特制定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局)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国土资源部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根据国发〔2006〕31号和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8表,要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电子数据在线报送国土资源部。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各省(区、市)2009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灾害损毁、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2009年度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2009年度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情况,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区位和质量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8号)要求,检查2009年度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情况,特别是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包括规划调整的次数、批准机关、项目性质、涉及的土地面积、地类、区位、备案情况等。对调整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检查2009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对当年超计划批地和用地情况作出分析说明。检查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核实2009年实际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简称“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情况和有关资金安排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五)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重点检查2009年度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

  (六)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的规定,重点检查现有耕地、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包括现有耕地及基本农田整理规模及比例、损毁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复垦面积及复垦率等;依据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和耕地地力评价成果,考核调整补划基本农田的等级变化、补充耕地及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耕地地力建设、耕地质量监测及相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开展及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检查省级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方面完善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惩,以及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包括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等情况。检查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基本农田上图等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省(区、市)自查。各省(区、市)政府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向国务院呈报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

  (二)三部局抽查。三部局以日常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自查情况,研究确定抽查的重点地区,于4月3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

  (三)综合评价。三部局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三部局抽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按3:3:4的权重,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分。

  (四)向国务院报告。三部局汇总检查情况,对全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综合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09年度检查报告呈报国务院。

  (五)落实整改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检查与综合评价结果将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三部局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存在突出问题的省份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情况,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安排2010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

  对于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纠正,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整改不力的地区,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2009年度检查结果将同时抄报(送)组织、监察和审计部门,分别作为政绩考核、领导干部问责、离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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