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土地利用新路子,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规划宏观管理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要及时进行修订;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认真论证,调整用地规模,核减用地数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严安排建设用地增量。要对适宜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游憩集会广场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和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和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70米和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面积不超过5公顷,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和大规模商业零售等项目用地,凡新开发的建设区域,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其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加强土地市场建设
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除属于可再生能源的光电、风电和水电等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以及国家电网、农网建设项目用地可划拨外,其他经营性的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要实行有偿使用。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须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执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用地公示、市场监测等制度。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土地供应信息都应当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三、严把土地供应环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改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同时,根据预审未通过的情况,核销项目备案手续,调整相关行业规划。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等。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用地目录》和《禁止类用地目录》,对限制类建设项目用地,要从严审核;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以及禁止类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工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专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可研论证、设计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合理的建议,凡超标准用地的,不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