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意见》,要求严禁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使用设施农用地搭建的配套设施应采取点滴式布局,不得集中连片建造。
《意见》强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要坚持四个原则,即不影响耕作层恢复、搭建设施简易、严禁改变用途、审核备案。各镇(街)要加强对农业配套设施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建设或改变用途的,由镇(街)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应责任;经营业主要自觉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的土地性质,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分次申报,不得改变设施用房用途。
《意见》指出,从事耕地、林地、养殖水面承包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且自申请受理及国土资源部门踏勘意见签署之日起承包期限尚余3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业主,允许其在承包经营或流转土地范围内,按经营面积5‰以内的比例,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上线不得超过8亩;从事农机、植保服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经营业主,可申请使用不超过1亩的设施农用地;经区级有关部门发文需要建水稻育秧中心的,可适当增加设施农用地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1亩。
农办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设施农用地状况;落实严格的复耕机制,业主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必须先签订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耕保证金;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包的,经营业主必须自行拆除设施用房并对使用地块进行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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