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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土地管理修法:应赋予农民征地诉讼权
www.tudizy.com 来源:财新网 时间:2012-05-15 14:41:09

  【财新网】(记者林韵诗)农民如果不同意征地,能否向司法部门申诉?答案是“不”。这是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除了征地补偿少、补偿分配不公、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等,现行《土地管理法》还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基本剥夺了被征地农民向司法机关申诉的权利。

  近日,长期跟踪研究土地法律及其制度变迁的民间学术机构——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三位专家:李平、罗伊?普罗斯特曼、蒂姆?汉斯达德,就即将修改的中国《土地管理法》提出了一份系统性研究报告。

  三位专家认为,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应该拥有三项程序性权利,即知情权(获得充分通知和信息的权利)、参与权(参与和影响征地决定的权利)、申诉权(就征地决定向诸如法院之类的独立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但是,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只有在土地征用获批后,地方政府才需公示征地信息,实质上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农民在收到征地公告后,即便提出异议,法律也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做出回应。

  这就意味着,农民无论接不接受征地方案,都只能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征地补偿。这实质上侵犯了农民对征地决策的参与权。征地与否,农民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参与决策和讨论的权利。

  同时,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还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经过上述两道行政程序后,农民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此,农民的所有申诉努力实际上毫无用处。

  三位土地法律专家指出,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即国务院2004年第28号文件,下称28号文件),部分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的不足。

  根据28号文件,在征地报批前和获批后,地方政府应将相关征地事项应告知农民;作为征地补偿依据的农地年产值调查结果,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同时,“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尽管有了28号文件的规定,但是,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于2010年在中国17省的农地权利调查显示,近30%的村的农民在征地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约58%的村的农民在征地前根本没有机会就补偿数额提出意见。

  为此,三位专家对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首先,为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农地征收中的公告程序应包括三部分,即做出征收决定前、做出征收决定期间以及做出征收决定之后的告知,并保证每位被征地农户获知公告。

  第二,为确保参与权,应允许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协商基准补偿外的补偿。同时,征地机关在报批时,应提交书面材料,证明农民已获知土地调查结果及参与了协商过程。

  第三,应规定农户对征地内容有异议时,可向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省级土地庭申请裁决,或向县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废除“补偿和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实施”的规定,把防止暴力拆迁的规定纳入农地征收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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