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报道:土地法律学者建议,今后凡是征用农地,至少应返还给农民集体50%,让农民从事非农建设,弥补征地补偿的不足。
在所有征地项目中,补偿安置都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但是,由于现行《土地管理法》存在征地范围过宽、赋予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农民遭遇征地后,往往难以得到合理和充足补偿。
近日,长期跟踪研究土地法律及其制度变迁的民间学术机构——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律师李平与该所创办者罗伊?普罗斯特曼、蒂姆?汉斯达德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应把“留地安置”纳入新《土地管理法》,并应明确,凡征用农地,至少应给农民返还50%的已征土地。
所谓“留地安置”,是指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按征地数量的一定比例,把一部分土地交给农民集体使用,农民有权以这些土地搞非农建设,获取经济收益,弥补征地补偿的不足。这在浙江、江苏等地已有成功实践,但留地安置比例一般较低,大多不超过15%。
征用农地应至少留给农民50%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征地补偿应包括三个方面,即土地补偿费(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省级立法机关规定)。
该法同时还规定,上述征地补偿标准不能维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时,地方政府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农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在三位学者看来,《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一方面允许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农地、高价出售而获利,另一方面,农民所获补偿只能根据农业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这意味着农民无法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升值利益。
三位研究者提出,《土地管理法》应允许农民选择部分被征转的土地作为补偿。也就是说,农民在获得征地补偿时,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保留至少50%的被征转土地,以代替货币补偿。
这份报告称,在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目前已实施“按比例留地补偿”的规定。其实践证明,“留地安置”不仅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了农民分享城市化的好处,还减少了城市周边的征地纠纷。
该报告称,国土资源部曾于201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份文件明确,“应允许保留一部分被征转的土地,用于补偿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因此,把“留地安置”纳入《土地管理法》,是有现实基础的。
征地补偿不应规定最高标准
在这份数万字的研究报告中,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三位专家认为,中国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是势在必行,并就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提出了立法建议。
三位研究者建议,在征地补偿中,土地管理法应确定补偿的下限,而非规定补偿上限。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土地平均年产值的30倍。即便征地补偿达到上限,也远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因此,该报告建议,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应设计一个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补偿基准,并以此作为农地征收的最低补偿标准。至于最高补偿标准,不应由政府来确定,相反应该由农民与政府谈判达成。
上述报告还提出,《土地管理法》应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补偿原则,以规范地方征地行为。此外,还应允许农民与征地机关协商补偿基准,提高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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