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加以解决。
该农户申请新宅基地前已向国土部门承诺建新拆旧,只是因为国土部门对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导致在其新宅建成后没有及时将旧宅拆除。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途径有两种:其一,通过做该农户的思想工作,使其主动将旧宅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回国土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将旧宅基地交回集体。国土部门可以参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的规定,直接注销其旧宅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二,若该农户拒不交回旧宅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的规定,由村集体向县政府申请收回该宗宅基地,县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后,国土部门参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及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的规定,办理该农户旧宅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事宜。
在今后的工作中,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拆除房屋的旧宅基地的清理工作,采用与新建住宅的村民签订旧宅拆除合同、适当收取拆除旧宅保证金、建立旧宅拆除台账等措施,确保村民新宅建成后及时拆除旧宅,并将旧宅基地交归村集体,防止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陕西省宁强县国土资源局刘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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