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遴杰
近两年,国内发生的一系列因为政府强制拆迁引发的暴力事件和自焚悲剧,不断刺激公众的敏感神经,改变行政强拆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广受诟病的行政强拆,采用司法强拆方式,进步意义很明显,受到各界称赞。
“进步”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处于相对超脱、中立的地位,能以维持社会公义为基本理念,以公平公正进行裁决为行为基准。但这一点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给出的多是反例。在不改变行政大于司法、无法实现司法独立之前,由政府去申请司法强拆,不能改变强拆中可能存在的权力与权利不均衡的实质,不过是多走一个申请程序。
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之间不仅是裁决部门不同,最大的差别应该是司法机关要对强拆各方面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政府无错的才可判决强拆。从这个意义上分析,用“司法裁决”比司法强拆更准确。
而《条例》对司法机关接到政府强拆申请之后的审查程序完全是空白的。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从语义上来看,容易被理解成法院接受申请后就应裁决马上实施强制执行,无需再审查。
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是更具效率的一种方式,征地拆迁“公共用途”目的的确定是通过征地公告发布前的公众咨询、议会或行政会议公开讨论的方式解决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民众不得抗拆,只能就补偿价格进行谈判。谈不拢的,可向法院专门的土地审判处起诉。土地审判处会聘请独立的测量师对补偿价格进行评估,根据专业人士给出的结果来裁定政府补偿是否合理。
从香港经验可以看出,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完善的法律规范是确保司法裁决公正的基础。在我国实施司法强拆,就要在这两个方向上着力推进,这也与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发展方向一致。
把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本意是希望通过司法体系的独立和司法程序的公平,以体现国家追求社会公正的精神。但如果在现实中司法体系不能实现此目标,反而沦为行政强拆的替换形式,不仅损害社会公正,无助于解决当前行政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更会让整个社会丧失对司法的信任,负面影响更为严重而深远。因此,司法强拆强调社会公正原则尤为重要。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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