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违法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四审稿将三审稿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为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从早在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工作算起,这部《行政强制法》的起草至今已经历时近23年了。
四审稿变动:
代履行不得使用暴力
行政强制法草案四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此前行政强制法草案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经研究,草案四审稿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强制拆违,法院“退位”
三审稿规定对违法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审稿草案,取消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代履行,也不再考虑“除法律另有规定”,而直接规定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这一调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四审稿的修改将强制拆违归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而非法院执行,可能考虑到法院是很多老百姓在面对社会不公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法院推到第一线上,如果不慎作出错误的审判结果,那么老百姓将会对此失去信任,甚至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了。因此,四审稿的修改是结合实际的。
同时,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代履行时,可能会造成诸如“天价拖车案”等负面的效应,容易激化矛盾可能因此取消了在拆除违建方面的代履行。
姜明安建议,法条的设定应该考虑给行政相对人一个提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机会。他建议加上一项: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公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除公共利益紧急需要外,暂停公告的实施。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既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审稿延续:
拟定措施须事前论证
行政强制制度影响行政管理效率,更与公民权利保护密切相关。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审稿根据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草案四审稿延续了三审稿关于事前论证的程序,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草案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草案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稿重申:
行政强制禁搞“夜袭”
四审稿草案重申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的五大“雷区”,其中,“夜袭”、“断水断电”等强制方式将被禁止。
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规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规定的,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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