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公开竞标解决
2012年3月,临泽县壕洼园艺场刘某、李某两农户多次到市、县上访,反映县园艺场“对土地分配不公,自家土地面积少,要求园艺场调整土地和解决养老保险”等问题。两户的信访件由市、县信访局转县农委后,农委委托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处理此事。县仲裁委派专人调查了解具体情况。经调查,2002年,刘某、李某认为当时承担的各项税费负担重,未经园艺场同意,主动放弃了部分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弃耕时间长,地力下降,始终无人承包。园艺场反复给其他农户做工作,将两户承包人弃耕的土地共计13.03亩以公地承包给平某耕种,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和税费减免,种地效益有所提高,刘某、李某找园艺场要求给自己调整增加耕地面积,因此到市、县上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第29条“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的规定,临泽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拒绝了两农户的要求。与此同时,平某承包耕种的13.03亩公地合同已于2011年11月30日到期,园艺场于2012年3月初协调多方商议,从合同到期的公地面积中予以调整。由于原承包人提出的对其承包期间在土地上的投入要求补偿的问题,几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没有调整成功。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预留公地承包方式的相关条款规定,沟通上访人意见后,请示园艺场的主管部门县农委同意,出具了《答复意见》,决定对上述13.03亩公地的承包权在园艺场农户范围内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承包。仲裁委积极与县司法局公证处联系,拟订招标公告于2012年3月29日在全场发布,定于2012年3月31日进行竞标承包。
当天,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邀请了县司法局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记录。竞标过程严格遵照公开竞标的法律规范进行,最后李某以报价最高价中标,取得了13.03亩公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场签订了承包合同,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了合同公证手续。其他农户对这个结果也表示满意。
(陈建军杨平左光琴)
以案说法
作者:陈建军杨平左光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