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居房转让给亲家做婚房,女儿离婚后想要收回,协调不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王贵与孙庆是姻亲关系。2004年2月,王贵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同时被安置了120平米左右的房屋。到了年底,王贵的女儿与孙庆的儿子登记结婚,双方商议着将拆迁安置房转让给钱某,转让价以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孙庆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王贵28万元,领取了这套安置房并出具收条一份,自2005年2月16日起交钥匙,小区物业管理、管道煤气、水电费等所有费用,由孙庆负责。此后,孙庆接收该房屋装修后并实际居住,同时交纳了管道煤气开户费2500元及有限电视开户费390元,2009年2月,两人的子女因感情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王贵的女儿离婚后带着孩子回了家,与老夫妇俩挤在50平米的房屋内。这时的王贵有了想讨回房子的想法,双方交涉不成就提起了诉讼。
另查明,此房屋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民安居房。社居委出具情况说明,两人的房屋买卖属私下交易,其村委对此毫不知情,也不允许该交易行为发生。
法庭上王贵诉称,其将自己的一套安居房转让给孙庆,是用于其女儿与孙庆儿子的婚房,而孙庆却将另一处房屋作为儿子婚房,其转让的农居房由孙庆自行居住。因其转让的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民安居房,属不可转让的房屋,故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孙庆返还其房屋,其返还转让款及支付相应的装潢款。
孙庆辩称,在王贵的再三要求下,其购买了该房屋,其原本有两处住房,但为了筹措购房款,其低价出卖了一套住房,现所购房屋由其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目前房价较购房时已大幅上涨,如要退还诉争房屋,则应由王贵按目前的相应房价赔偿其房屋差价并承担一切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的诉争房屋源于王贵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而安置的房屋,而该安置房屋上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拥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特定身份,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对房屋随意进行处置,非经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转让。鉴于本案诉争房屋的土地为集体性质,原被告双方虽转让房屋时是姻亲关系,但该关系不符合法定事由,且至今未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的许可,故双方就该房屋的转让行为属违法行为,该行为无效。经审查,因孙庆出资目的是购房,但因该买卖行为是无效而致所购房屋返还,故其出资目的将不能实现,如需重新购置,则受现房屋价格的上涨因素制约,故将会产生相应损失。根据评估部门的意见,就相同性质及相类似房屋的价格,与当时相比已上涨了约每平方米1400元左右,按此价格计算,本案酌定诉争房屋的价值上涨18万余元,此款构成该无效行为而产生的损失。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实施该无效行为均有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对前述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综上,判决王贵与孙庆的买卖行为无效,王贵归还购房款28万元,并支付孙庆房屋装修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赔偿钱某损失款9万余元,合计44万余元。(文中所用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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