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系正阳县雷寨乡王村村民。2008年10月,原告王某因体弱有病无力耕作土地,将其承包经营的3.5亩责任田转让给同村农民李某耕种,并约定每年每亩地收取土地转让款300元,转让期限为10年,土地转让款一次结清,并与李某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2011年12月,王某提出其流转的责任田不让李某耕种了,李某拒绝返还土地,为此,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面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本案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是雷寨乡王村村民,依法可以自愿流转自己承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原告与被告之间采取转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王某已收取了被告李某支付的土地转让款10500元,且该土地一直由被告耕作至今并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原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流转转让协议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所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成立有效。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返回该耕地的诉求。 (王树恒 李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