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地财富”的增加,一些企业通过公司或股权的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以此逃避监管,危害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海南代表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一份议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管力度。
随着城市土地自然增值,土地出让价格不断上升,炒卖土地收益巨大。政府部门虽然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面做了很多严格的限制,但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从业者还是想出一些钻法律空子的办法。其中包括利用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的方式,绕开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管,更逃避了缴纳土地增值税,实现低成本受让土地使用权、囤积土地的目的,不仅使地方财政损失了大量土地出让收入及税收收入,而且严重危害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海南团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以下规定:股权转让涉及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占目标公司总资产50%(或80%)以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其股权转让除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海南团代表还建议,应在《公司法》中增加股权转让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和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法律责任。即股东在转让股份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费用。而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达到转让土地使用权目的逃避国家监管的,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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