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巧家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理查明,双方所争议的土地的使用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应由行政权管辖,故作出“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某”的裁定。
1981年包产到户时,一、二、三等地均已包完,而其户尚差0.47亩,集体就将松林坡的一片荒山划给杨某抵0.47亩,并告知多余的也全部归其管理经营;同时集体向其填发了承包合同。其承包松林坡土地后,坡脚的树要少点,其便将下半部份挖出来种庄稼,上半部份树多,就没有进行开挖。被告邹某就将上半部份侵占去种起桑树。其找村社和司法所解决,均未得到合理处理。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邹某停止侵害、赔偿30年的荒山损失3000元和被砍的树子损失2000元。
为证明其主张,杨某提交了1991年11月10日填发的《农业承包责任书》1999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杨启富对松林坡0.47亩土地;邹某提交1999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用以证明其承包地“大田”处的面积为0.86亩。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依职权对本案争议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测算出原告杨某实际管理使用的土地面积为1.14亩;被告邹某管理使用的争议地面积为0.93亩。并制作了《勘查笔录》、现场平面草图各一份,拍摄现场照片七张。
经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无意见。
原告杨某依据其《农业承包责任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张其对“松林坡”承包地享有经营权,并认为被告邹某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农业承包责任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载其“松林坡”承包地面积为“0.47亩”。经实地勘查,原告杨某现在在“松林坡”所实际管理经营的承包地面积已经超出0.47亩;同时被告邹某也未提交出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争议的、其现在管理使用的“松林坡”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本案争议的“松林坡”土地的使用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而是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处理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作出上述裁定。
由于本案土地的使用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而是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处理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权不能干涉行政权,所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作确权处理后,对确权决定不服的才到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