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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差别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www.tudizy.com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时间:2012-05-25 14:23:43

  广东“三旧”改造中进行的一系创新,有些由于触及了现行政策制度的“盲区”或“模糊地带”,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检验,并非直接适用于我国其他地区。但总的来看,这些政策创新是该省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制度的一种有益尝试。

  这种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制度至少应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尽管同为建设用地,但存量建设用地应该实行不同于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尽管同为存量建设用地,但由于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管理基础以及市场发育条件等各不相同,土地管理政策和制度也应该有所差别。

  存量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占用、开发、处置、收益等方面的确存在着客观差异:在土地占用上,新增建设用地由政府垄断,而存量建设用地是分散在各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在土地开发上,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前权利关系相对简单,而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面对的权利关系较为复杂;在土地处置上,新增建设用地处置权在政府,政府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等方式进行处置,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掌握在土地使用者手上,政府不能随意处置;在土地收益上,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由政府支配,而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则要兼顾各方……

  存量建设用地和增量建设用地的上述差异和内在特点,客观要求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然而,现行法律政策在存量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上并未明确区分,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随着存量土地利用的市场化趋向愈来愈明显,而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继续采用对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来管理存量建设用地,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因此,在严格条件、严格监管的前提下,从广东“三旧”改造政策试点和创新中提炼出一些经验和做法,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既有利于对其进行进一步深入探索和试验,也有利于让那些具备条件地区能及时地运用试点政策,解决现实发展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推动这些地方的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同时也为存量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摸索更多的经验。

  从广东的省情看,其经济基础、相关发展条件与背景确实有其特殊性。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总量始终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已进入世界中等收入地区行列,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实力。但初期的粗放式发展带来的诸如工业低端化、城镇低效用地普遍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广东工业化、城镇化和国际化的进展。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良性循环的愿望和要求也就极为迫切。因此,“三旧”改造试点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这一点,无论对“三旧”政策的制定和运用,还是对“三旧”改造工作的推广和推进,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广东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的特殊性在于:作为我国最早实行改革开放的地区,政府的行政权力意识已经相对淡化,市场取向已深入人心,从政府到社会,已经形成了运用市场手段来解决市场问题的普遍社会心理。这为“三旧”政策中政府强化服务职能、大量“让利于民”、“还利于民”等政策思路,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广东发展的第三个重要的特殊性在于,这里的市场已发育成熟,包括投资者的市场判断能力、民众的市场心理、社会发展的市场氛围等。这使得“三旧”改造不可能变成为“改造”而“改造”的“形象工程”,而是真正让产业转型升级、市场经济优化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有效路径。

  广东“三旧”改造试点政策得以顺利推行并产生显著成效,还得益于在这里已经开展多年的土地管理相关制度探索为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一是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为集体土地收益合理分配和规范管理提供了基础。否则,“三旧”改造所涉及的对土地权利人巨大的利益返还,就有可能产生分配不公,出现村集体领导权力腐败、土地增值收益不能真正落实到土地使用者手中等问题;二是广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已开展了6年多,土地权利人完全具备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意识和能力,其权益保护和实现有了相当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就为“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大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总的来看,各地发展情况各有不同,如果将广东“三旧”政策无条件盲目搬到各地去,必然会产生各种“不适之症”。只有选择综合条件大体相同或相近的地区作进一步的试点探索,才能实现推广试验的真正目的。

  试行广东式的“三旧”改造政策,至少要具备几个条件:其一,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实力,经济和社会发展已步入一个新阶段。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理性增长和良性发展的愿望十分强烈;其二,市场发育程度较好,社会资本活跃,有能力有愿望参与“三旧”改造;其三,城镇低效用地大量存在,有可改造的空间;其四,产业发展前景看好,改造后土地增值空间较大;其五,土地管理比较规范,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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