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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农转非”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www.tudizy.com 来源:中国土地资源网 作者:石永伟 时间:2012-06-20 07:07:57
  【案例】

  王某、夏某(女)系夫妻关系,原为汤阴县菜园镇某村村民,育有一子一女。在一轮、二轮土地承包中,以王某为户主承包了该村6亩耕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6年10月,王某将全家户口迁入某县街道,成为城镇户口,并搬离出其原住村庄。2009年6月,该村村委会以王某一家户口已迁出该村,不再属于该村村民为由,强行收回了王某一家的6亩耕地,王某不服,于2012年5月向汤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享有6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说法】

  我国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该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本案中,王某在2009年合法持有农村承包经营权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规定,虽然王某将其全家户口迁入某县街道,成为城镇居民,但该村村委会应当根据王某一家的意愿,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王某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承包方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间,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从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交回承包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但未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没有全都迁入设区的市,承包方不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汤阴县法院 石永伟)

  作者:汤阴县法院 石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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