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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龙华村民耕地被占小麦被盗割涉嫌“以租代征”
www.tudizy.com 来源:衡水晚报 时间:2012-06-30 00:17:03

  事发景县北文柯村涉嫌“以租代征”隐患重重

  11日,在景县龙华镇北文柯村村东,村民胡志华指着被围墙圈起的一大片耕地说,这里面有他家的2.9亩承包地,还没签出租协议就被圈在了里面,已成熟的小麦也遭盗割。被圈占的其他村民的地,有的同样还没有签协议。

  成熟的小麦被盗割

  被圈起的耕地大多长着荒草,在挨着围墙的地方有一片小麦,不见了麦穗,只剩下秸秆。胡志华介绍,这就是他家的麦田。2日上午,同村的乡亲经过这里时发现已被盗割,就给他打了电话。他急忙赶来查看,四处打听也没人知道是什么人干的。

  农民不愿把地租出去

  几位村民说,被圈占的这片地涉及到村里20来户人家的30多亩地,其余的是别的村的。这片耕地在他们村算是最好的,每季小麦的收成都在1000斤以上。他们开始都不愿意把这么好的地租出去,但架不住村干部的劝说,有10多户已经签了出租协议。一位村民说,他的孩子直到上了初中,才在村里的帮助下落下了户口,在村干部“当时你有事村里帮了你,现在你也支持一下村里”的劝说下签了字。另一位村民说,自己的婶子有个侄女在镇上的学校教书,村干部动员签字时曾说过“不签字你侄女就别干了”之类的话。胡志华说,去年年底,村里就一直在说这片地要建厂子了,让这里有地的村民都签出租土地的合同。他觉得合同上说的租期17年,每亩给2万元的补偿等条件不太合理,而且17年后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他便不同意出租自己的土地,所以一直没签合同。

  支书:征地多数村民同意12日下午,村支书孙石军说,村东的土地是去年秋后镇政府向村里征的,说是建厂子,补偿标准也是镇上定的。这事已经过大多数村民的同意,现在只剩少数人家还未签合同。至于租期定为17年,是因为村民手里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有17年就到期了。到期后,被征的地如果不用了,村里就要重新分。如果建的厂子还接着干,就要续签合同。

  包片干部:占地不是租赁13日下午,龙华镇政府分包北文柯村的一位吴姓干部说,北文柯村村东被圈的是建厂要占的地,不是租赁。占地建厂的事从去年秋后开始运作,制定补偿标准参照了省里和市里的标准,凡是同意的村签字后会立即给付补偿款。到今年春天,北文柯村只剩下两户村民未同意,他们索要的款额与确定的数目差距太大。引进的这个项目是重点项目,领导们都很重视,他们打算继续做村民的工作。

  国土部门人员:此举涉嫌“以租代征”

  我市一名在国土部门工作了近30年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村、镇的说法,不难看出这是一起“以租代征”的行为。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它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其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前,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而“以租代征”却在各地竞相“上演”,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从表面上看,以租代征有利于农民生活的改善,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政绩,也有利于提高租地企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违法行为却存在着重重隐患,应该引起各界的关注与深思。(记者袁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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