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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地制度的演变、利弊与改革建议
www.tudizy.com 来源:中国土地资源网 时间:2012-07-02 00:22:38

  现行征地制度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现行征地制度的特点:一是土地财政。二是土地金融。相关数据表明,东部城市建设资金的构成,土地出让收入约占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约占2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70%。由此看来,目前我国地方经济的发展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因此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一、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现行征地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演变而来的,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则是城市使用土地制度改革的结果。这两个制度紧密契合,才可能形成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土地财政大体形成时间是1998年以后,土地金融则更晚一些。

  (一)征地制度的变化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的补偿费用不高,但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由国家予以安置。具体措施:一是“农转非”,农业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二是把农业劳动力安排到城市企事业单位就业,成为职工。在当时条件下,这种转变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根本性的变化:由挣工分变为挣工资,退休也有了保障;由自己种口粮变为吃商品粮;由合作医疗变为公费医疗;子女由在农村上学变为可以到城市上学;有些人还可以享受单位分配的住房等等。这种转变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失地农民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土地转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加之有这样一套利益分享机制,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并不普遍、尖锐,多数农民还欢迎甚至盼望国家征地,把征地当作改变自身命运的机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安置难以实施了。一是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大量涌现,对这些企业,国家不可能做人员方面的安置。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逐步改制成为独立法人,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终身制”等,国家也难以安置了。即使安置,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有长久甚至终身的保障,对农民而言,这样的安置已毫无意义。于是,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国家不再安置,改为提高安置补偿费标准。

  随后国家征地,不管对部分失地还是完全失地的农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但所谓货币补偿,却是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即由国家规定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具体构成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构筑物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按农业年产值的若干倍估算,大体属于农地的地价。安置补助费也是按农业年产值的倍数来估算的,考虑的也只是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但事实上,农民一旦完全失地就不可能务农,而在农业之外就业,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期间的生活成本会大大提高,靠农业劳动力的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过去土地补偿费主要由集体统一支配使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的地方把部分乃至全部土地补偿费分给农户,即便如此,也维持不了几年生计。广大农民把这种单纯货币补偿的做法概括为“一脚踢”。此后,因征地而引起的社会矛盾逐渐突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征地还是以国家重点项目的单独选址为主。国家重点项目,多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单独选址,多呈点、线状分布,涉及的农地面积和农民数量相对少一些,完全失地的农户更少;大量重点项目分布在农村地区,即使有少量完全失地农户,其生活成本也比城乡结合部低许多;当时城市土地市场还没完全形成气候,农民更没有土地财产的观念。因此,尽管已经“一脚踢”了,但矛盾还不十分突出。

  90年代伊始,开发区热兴起,到90年代中期已是遍及全国。开发区征地,属于批次(即区片)征收,导致完全失地的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开发区一般都处于城乡结合部,生活成本高,虽然就业机会较多,但农业劳动力素质低,找到稳定的工作并非易事,因此,失地农民普遍遇到生计困难。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90年代中后期,党中央提出了城镇化发展战略,到进入21世纪,这一战略全面实施。但在许多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心目中,所谓“城镇化”,就是大张旗鼓地搞城市建设和城市扩张。城市扩张要占用农地,城市建设的资金要靠征地后的“招、拍、挂”,于是批次征收愈演愈烈,被“一脚踢”出去的失地农民与日俱增。随着城市土地市场的日益火爆,农民的土地财产意识也日益觉醒,提出了按市场价补偿和允许土地进入市场等要求,抵制和抗击政府征地的极端事情普遍发生。因征地而引发的矛盾全面激化,成为一大社会难点问题。

  (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我国逐步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主要改革的方向是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当时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其着眼点是为了搞活经济,而不仅仅是考虑增加政府收入。但进入21世纪以后,有关方面提出经营性土地一律“招、拍、挂”,使得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变为只强调出让,其中多种形式不再是工作的重点。提出一律“招、拍、挂”的出发点,政治上是为了预防腐败,经济上则是为了增加收入。

  我国的土地出让制,主要是借鉴香港地区的土地批租制。但香港的土地管理和土地批租(即经营),分属不同的部门,并且把政府的土地收益纳入基金管理,杜绝了支出使用的随意性。这一点,我们却没有学,可以说学香港只学了一半甚至不到一半,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80年代中后期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统管全国城乡地政,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改革。但国土局作为副部级机构,权威不够。在长期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下,许多地方政府和一些中央政府部门,不买国家土地局的账,不愿意实行有偿用地制度,改革进展缓慢,自然谈不上形成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在当时的这种背景下,土地管理部门顺理成章地承担起国有土地的经营职能,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升格了,各地方换届后新上来的领导干部,多没有计划经济时期无偿用地的包袱,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才真正确立起来,政府经营土地的局面也因而全面建立,并与征地制度互为表里,逐步形成了我们现在饱受舆论批评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与此同时,政府经营土地,特别是管理土地的部门经营土地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了。

  由此可见,现行征地制度与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相结合,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深层次矛盾的积累也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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