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正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某的妻子雷某与追加被告王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依法判决王某与赵某,赵某与李某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2009年7月,正阳县岳城乡农民张某承包了正阳县某村土地2.6亩,2010年10月张某外出打工,其妻子雷某经村委会同意,将该土地转包给邻村的农民王某耕种。2011年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将该土地转包给赵某。今年4月,赵某又擅自将该土地转让给正阳县某单位职工李某。此后,李某先在该土地上建造猪舍,后搞房地产开发。原告张某得知此情况后,认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王某、赵某、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赵某,赵某与李某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赵某的土地转包协议和赵某与李某的土地转让协议,都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被告李某系单位职工,不具有承包资格。追加被告王某非法转包造成原协议无法履行,原告提出解除其协议,应予支持。
(王树恒李全华)
作者:王树恒李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