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以设区市、县(市、区)为单位,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办法》要求,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办法》明确,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办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各类开发区(园区)等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其中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得低于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面积的50%。
《办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等方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