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9月2日电记者吴晓锋邢东伟记者今天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按照该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婚后户籍虽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已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嫁到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三类“外嫁女”不再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据介绍,意见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入赘女婿”以及随他们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明确确立了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的认定原则。对于考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则规定在学习期间具有成员资格,已毕业的不再具有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