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因矿山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从而确保依法治矿、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矿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截止目前,已征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505.10545万元。
一是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不达标的,保证金不予返还,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足部分将依法追缴。
二是采矿权人已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由采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三是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督促采矿权人按时按标准缴存,否则,采矿许可证年检将不予通过。(肖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