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陟峰蒋园圆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热”现象再次出现,被抛荒、代耕、流转的土地,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诱因之一。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其涉及面广、群体性强,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处理上稍有不慎便会加剧矛盾。
土地问题面广量大,土地纠纷群体性强,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可低估,只有借助多方力量并形成合力,构建多元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才能有序妥善处理。为此,笔者建议:
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调处土地纠纷功能。由于村、组干部熟悉土地承包情况,对纠纷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比较了解,对当事人也比较熟悉,调处矛盾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针对土地承包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委派熟悉情况的村、组干部第一时间介入,在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的情况下,依法做好协调、说服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不管调处成功与否,均要形成相关书面调解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全面反映纠纷产生的历史背景、形成原因、争议焦点和调处过程。
发挥镇区政府调处土地纠纷的作用。镇区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组织中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机构,承担着维护稳定、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管理社会的重要职能。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后,镇区政府应指派司法助理、定村干部或有关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充分掌握是否涉及群体性问题,准确评估社会矛盾风险,妥善制订应对预案。要根据不同情况分门别类,灵活采取一案一策(个别纠纷)、一案多策(让当事人选择)、多案一策(群体矛盾中统一调处尺度)、多案多策(在坚持原则性、合法性并避免相互攀比引发矛盾的前提下体现村民自主性、灵活性)。同样地,不管调处成功与否,均要形成相关书面调解材料及处理意见,以全面反映纠纷的调处过程。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运作机制、操作规程,进一步发挥其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加强仲裁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仲裁水平和仲裁效率。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方面保证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前置程序。为有效减少和预防纠纷,降低综治考核中的“万人起诉率”,提升“平安创建”的水平和成效,应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前置程序。建议由市委政法委或“两办”正式发文,规定凡是起诉到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必须由当事人所在的村委、镇区先行调处,形成相关书面调解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调处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起诉;对仲裁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基层组织调处或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