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tudizy.com 来源:江苏经济报 时间:2012-10-10 08:36:44 |
陈建志
近年来,我省妇女土地流失问题逐渐凸现,部分妇女失去集体天然成员权及男女平等国策赋予妇女的土地权利。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娶进的媳妇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的状况多数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而无法分得承包地”,只有少部分存在较多机动地的村集体会分给少量土地。此外,在大多数村,离婚妇女的承包地是由其前夫继续承包,离异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侵害。在此背景下,我省农村妇女的土地纠纷逐渐增多,引发的矛盾也愈加激烈,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
当前,我省农村妇女承包地丧失的主要原因有:土地稀缺性。平原的地理特征导致我省很少存在未开垦土地,地少人多、异地人口不断进入,致使我省土地分配更加紧张,而稀缺的土地资源使男女两性利益群体产生了关于土地权益争夺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往往是牺牲相关女性的土地权益;乡规民约的不合理。乡规民约在土地资源的博弈中凸现了男尊女卑的观念效应,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显现出法制观念淡薄、传统封建思想严重以及歧视女性和漠视女性权益的特点;法律的漏洞。《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定时忽略了农村生活领域中所存在的男尊女卑的现实,产生不利于女性土地承包权益保障的后果,以户为单位作为承包主体难以制约家庭中的男性霸权。
土地是农村妇女维持生存、实现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她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生活水准的物质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农村妇女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因此,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是对妇女基本人权的维护,是保障农村妇女其他人权实现的底线条件。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化解政策法律冲突,逐渐缩小“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与法律适用范围,仅允许其在不违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以迁徙作为确定土地承包权变化的判断标准来拟定法条,则妇女的权益就更容易得到保护;落实法律法规制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当发动群众反复讨论,取得理解与认同,由此形成权威,村民才可能自觉依循和守护。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过程中,乡镇政府有给予必要引导之义务,使其不曲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与之相抵触,不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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