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濮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加强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
《办法》明确了对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需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鉴定委员会对破坏耕地程度进行鉴定。
《办法》指出,耕地种植条件破坏包括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构成耕地被硬化、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以及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均为“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办法》强调,每次鉴定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鉴定申请受理后,勘测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勘测和鉴定事项,勘测情况复杂或鉴定事项涉及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办法》还规定,在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终止鉴定。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该市耕地破坏鉴定方式、程序、标准等空白,将改变经常因无法开展耕地破坏鉴定活动、导致难以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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