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多家参与招投标企业的不断投诉,备受质疑的“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脱硫装置总承包项目”的招标过程被公之于众——前后两次招标,中标人竟为同一公司,修改投标人资质被指“量身定做”。从第二次公示中标结果至今已有半年时间,但参与调查“萝卜招标”事件的重庆有关监管机构仍然没有公布结论
文《法人》记者王磊磊
沸沸扬扬的重庆环保亿元大单招标案又有新进展,近日,记者从投诉人洛阳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了解到,洛阳天誉公司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重庆市法院正式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受理。
更改投标人资质被指“串标”
事件源于2012年5月开始的“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脱硫装置总承包项目”招标,该脱硫装置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为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国有投资,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咨集团”)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2年5月7日,该项目进行了第一次招标,参与投标的单位共有7家,中标单位为江苏江南新世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中标结果引发了其他几家参与招投标的单位质疑,原因在于,中标单位江南环保公司不符合招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的第8条信誉要求——“①最近五年没有出现违法行为”的规定。
对此,参与第一次招投标的公司开始向重庆市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其中,第二中标人洛阳天誉公司向记者反映,在2009年沸沸扬扬的浙江巨化集团案中,江南环保对巨化有关负责人有行贿20万元的事实,且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举报后,重庆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确认了这一事实,招标方通知我们取消第一次中标结果,重新进行第二次招标。”洛阳天誉公司周明钢告诉记者,“但戏剧性的是,第二次中标结果竟然还是江南环保。”
原来,在重新进行的第二次招投标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从原来的“五年以内无违法记录”,改成了符合重庆市建委等三委局渝建发(2004)197号《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规定是:“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受贿犯罪案件中认定有相关行贿事实,对投标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贿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后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等业务活动资格;行贿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自行贿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后二年内,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等业务活动资格;行贿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自行贿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后三年内,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等业务活动资格。”
这样算来,曾在2009年年底行贿20万元的江南环保,刚好够格参加第二次投标,非常“凑巧”的是,在第二次招投标中,江南环保以距离定额只有50万元的“微弱差距”再次中标了这个总金额1亿3千多万元的大单。“这种‘量身定做’的修改资质,是明显的串标行为。”周明钢愤愤不平的说。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暧昧”
第二次中标结果公示后,引发了更多参与招投标公司的不满,2012年6月,参与招投标的江苏和亿昌环保公司也加入了投诉的行列。
“由于对中标结果的怀疑,我们向重庆市经信委、国资委、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都做了投诉,但处理结果却是这些部门一直在踢皮球,且至今为止,这些参与调查的部门都没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只是一直在口头强调,经查没有串标行为。”和亿昌环保公司投诉人盛小羊说。
在重庆市发改委的官方网站上,重庆市发改委对和亿昌环保的投诉如此回应:“该项目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施了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该项目已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查处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
“既然已经回复给我们称存在‘违法行为’,为何第二次中标结果还是江南公司,且经查后不仅没有取消这一结果,也没有一个正面的答复。”盛小羊对此提出了质疑。
而洛阳天誉公司的做法更为直接,“我公司已经正式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起了诉讼,理由是经信委行政不作为,只是目前法院并未立案。”天誉公司周明钢表示。
对此,一位长期研究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践的专家表示,通过前后两次招投标的情况来看,第一次设置的资质要求是比较合理的,反而是在不缺少投标人的情况下放宽了资质要求是不正常的。他还强调,在各类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一般是把三年作为规定期限,比如三年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等。“一般来说,对‘重大违法记录’没有明确规定,但行贿的性质比骗取和违约要严重的多,应该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司法机关对江南环保行贿行为的处理是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构成犯罪。问题在于,就算没有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是不可避免的,在第一次招投标中,江南环保隐瞒了违法行为,不仅应被取消中标资格,更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应该取消第二次投标资质,这是有关部门的处理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