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记者徐娆报道:记者5日获悉,旨在进一步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期间,须停止为涉嫌土地违法、涉嫌矿产资源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涉案的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矿产资源审批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办案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旦出现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应当移送不移送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