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张维
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多以口头约定形式来简单处理土地权利流转这样的重大法律行为,并缺少审查、备案登记,以及公证、鉴证等程序。这些都给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而如若政府再发生操作失范的问题,无疑会增加土地流转纠纷的几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就亟待规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主体是县人民政府,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落实和监督审核。但是,县农业主管部门为了减少工作量,把空白权证交给乡镇,乡镇再交给村委会自行填写,所盖的审核章常常也不是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而是乡(镇)农经站的,有些甚至盖的是村委会的印章。
权证的颁发到户率也并不完全达标。按照法律规定,凡是承包了土地的农民均应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权证以家庭为单位颁发。因此,承包了土地的农户应该户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是,某些基层组织以替农户保管为由扣押权证,使权证没有真正颁发到农户手中。
权证只发不管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颁发权证只是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目前,权证的登记、更换、补发、注销、收缴等缺乏严格的规范,一定程度存在土地流转无登记、地块调整无更改、权证损毁无补发、承包终止无注销等现象,使得权证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此外,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
重庆四中院院长孙海龙表示,相当部分的农地林地纠纷与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有关,这也是诉诸法院的涉农土地林地纠纷,往往是民事与行政交织在一起的原因。
重庆四中院法官建议,以立法形式对政府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政府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明确规定政府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