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欢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将对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防止和坚决打击各种违法活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新增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内容
我省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监察工作形势严峻,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程序性法规尚属空白。此次出台的《法规》在原有土地执法监察的基础上,新增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有关内容。
《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0日内办结
《条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中,除有权询问当事人、调阅相关资料外,还有权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或者依法现行登记保存,同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或者非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影。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设区的市和县(市)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举报、控告违法行为有奖励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权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国土资源管理不当相关领导要问责
《条例》确立了违法行为暂停审批及行政问责制度。其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期间,应当停止为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停止为涉嫌矿产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矿产资源审批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
此外,《条例》明确了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作者: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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