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河南频道电近日,记者接到企业来电称,河南登封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以发放非煤矿产品原产地调运单的方式涉嫌违规向非煤矿产品加工企业代收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环境治理保证金等费用上百万元。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登封市取得非煤矿产开采资质的企业有12家,正常生产企业7家,非煤矿产品加工企业200余家。
今年10月份,登封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以发放非煤矿产品调运单的方式向非煤矿产品加工企业收取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环境治理管理费等。而据初步统计,从10月至今,该办公室共向非煤矿山加工企业发放河南省非煤矿产品原产地调运单33万方,以资源税2元/立方,资源补偿费0.2元/立方,环境治理保证金2元/立方的费用收取,涉嫌违规收费高达上百万元。
据一位砂石加工企业的负责人反映,自今年10月8日发放非煤矿产品原产地调运单以来,当地非煤矿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持有调运单才可以把砂石运出去,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强制让企业购买原属开采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共4.2元/立方。为了加工后的砂石能够拉出去,许多企业无奈只能被迫缴税,“没有调运单的话我们属于非法销售,买不到调运单我们只能向其他加工企业以10元的高价购买。”
针对此事,登封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国民回应称,今年十月份,登封市政府为了巩固整顿和规范砂矿治理成果,维护砂石资源开发和加工经营秩序,遏制非法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登封市砂石秩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对砂矿采石企业实行河南省非煤矿山原产地调运单管理制度,代地方税务、国土部门征收资源税2元/立方,资源补偿费0.2元/立方,环境治理费2元/立方,共向加工企业发放了33万立方的河南省非煤矿山品调运单。目的是清理加工企业以前的剩余砂石,不让国家资源税流失,不存在向加工企业二次征收税费,不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而据了解,国务院令19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这意味着,登封市砂石加工企业并不在资源税征收范围之列,同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国土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征收对象也同样是针对采矿企业而言。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储量处苏姓工作人员称,国土部门针对矿产企业征收的费用为资源补偿费和环境治理保证金两种费用,征收对象是取的合法采矿的开采企业,不针对矿产品加工单位。
郑州市地税局流转和财产行为税处表示,非煤矿山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也是具有取得合法开采资质的开采企业,矿产品代加工企业不收取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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