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雪兵因拆迁安置以国家划拨的形式获得一块150平方米的土地,该块土地位于抚州市临川区文昌大道东侧,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王雪兵在该土地上建房,并分别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2007年8月,王雪兵分别与李某、郑某、陈某签订了3份搭建房屋的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王雪兵依照约定开工,并于2008年4月28日前竣工,王雪兵将房屋交付给了该3购房人使用,该3购房人也将房款给付了王雪兵。之后,3购房人要求王雪兵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证,但王雪兵迟迟未办理。之后,3购房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王雪兵依照协议约定办理产权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房屋搭建协议的性质、效力,及李某等人要求王雪兵办理房产证的诉请能否支持。
李某等3人与王雪兵签订的虽然是房屋搭建协议,但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其实际内容涉及房屋的买卖协议,应当认定为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依照《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转让地上建筑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也就是说王雪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随房屋以其转让的,故李某等3人与王雪兵签订的协议应属有效协议。
至于3购房人要求王雪兵办理房屋的分户产权证的问题。虽然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了由王雪兵办理,并由王雪兵支付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但法院认为,因该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在进行转让和办证过程中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故在政府未审批前,行政审批手续不齐全,而在本案民事诉讼中并不能代行行政审批权,故对3购房人要求办理分户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暂时无法解决,在本案中不宜做出直接判决,应驳回该诉讼请求。(临川区人民法院帅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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