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八大后中国城镇化改革的重点和趋向,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最近提出,“城镇化改革中,放开户籍管理体制,从解决长期举家迁徙的外来人口入手是重点;提高农村征地补偿,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参与城镇开发也是重点”。(见2012年12月17日印发的《南方都市报》,亦见之于“城市中国网”等多家媒体转发的《中央经济会解读:城镇化将更注重农民工市民化》)李铁所主张的“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参与城镇开发”,是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等高层正在研究拟订的改革新举,若付诸实施,虽能使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上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益,且能使转为建设用地的原农地的所有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中获得巨大利益,但是,这项改革也有可能导致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大量增多,而且将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不公。
众所周知,基于人多地少、耕地保有量已逼近18亿亩“红线”这一国情,我国实行着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尤其是现阶段耕地转建设用地,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耕地转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等多重限制。在各级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多重调控下,哪些地块必须种粮,哪些地块可开发房地产或二三产业,并非全由地块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更多地取决于县、市级政府的规划与调控;而且,由于基本农田的保有量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中央逐级框定到乡镇级,致使同一市、县(市、区)中若甲片区能审批耕地转建设用地,必须同时限定乙、丙、丁片区不能转为建设用地,乙、丙、丁片区必须承担保基本农田、保粮食生产的使命。所以,让有幸能获取耕地转建设用地的农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参与城镇开发,由该农地的所有权人获取农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收益,这对于长期承担基本农田保有任务、其耕地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收益较低的粮食生产的农民以及片区而言,堪称为极大的分配不公!目前,众多城郊农地转商住房用地的使用权出让价高达每亩几百万元,若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入市流转,那么,这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税费后的绝大部分,将由以往的公共财政收入改成为拥有该出让地块所有权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民收入,即农地转建设用地的出让收益将有较广区域的人民共享改成为局地少数合作社农民分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则,一些城市郊区转用于开发房地产的地块之所以能卖高价,从其成因上分析,也是公共财政资金在该片区多年大量地投建交通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医卫、公园等公益设施的结果。所以,“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入市必然产生的地块出让收益分配不公,与“谁投资、谁收益”这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相悖,也与“公共投资的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这一广大民众的期望不符!
苏东坡《题西林壁》云:“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笔者以为“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参与城镇开发”有利、亦有弊!它在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使城市郊区局地农民获利的同时,却使众多承担着基本农田保有任务的地区、众多肩负着种粮使命的农民受到委屈和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