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杜晓
在河北沧州,两家企业因为业务往来发生了法律纠纷,此后一直争议不断。争议焦点在于,其中一家企业用来作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财产保全的土地使用权,被另一家企业认为此前已经进行了抵押登记,属于无效担保。
上述法律纠纷从几年前一直延续至今,《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前往沧州对此进行了调查。
因合同纠纷查封冻结财产
记者了解到,2008年4月,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与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位于沧州)签订了《45、20MM冲孔-拔伸水压机机组设备设计、制造合同》,其中太原重工为供货方,负责设备的设计、制造,渤海重工为需求方。
到了2010年,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一些具体问题产生了分歧,渤海重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提起之后,渤海重工以“沧国用(2008)第01号证书,编号008706614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向沧州市中院申请财产保全。
沧州市中院随后依据上述担保作出了民事裁定书。
在这份民事裁定书中记录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5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422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据太原重工代理律师介绍,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该公司账上的金额没有那么多,因此,有关部门依据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2400万元。
法院答复称存在欺诈担保
在上述民事裁定书下发并执行之后,太原重工提出异议认为,渤海重工此前已经将“沧国用(2008)第01号证书,编号008706614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明确作价并连同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给沧州商业银行车站支行且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已经不具备再次作为担保财产,向沧州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之外的任何人提供担保的条件。
太原重工的代理律师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价协议》的影印件,其中提到协议甲方(贷款人)为“沧州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乙方(抵押人)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按照协议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乙方自愿以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从甲方取得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土地位于沧州市仵龙堂,面积287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沧国用(2008)第01号。”
协议内容还包括:“双方经现场勘查、调查、收集了有关的原始资料,通过向有关部门咨询掌握了大量的市场信息,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共同认定抵押价值388万元,每平方米135元。”
沧州市中院就此事于2012年11月23日向太原重工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其中认为:“你公司反映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欺诈担保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核,反映属实。”
土地评估价值前后差别巨大
在沧州市中院给太原重工的答复书中还表示:“对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的行为,本院责令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提交担保该宗土地(编号008706614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地价评估报告。不足部分由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提交相应足额担保,否则我院将依法解除查封,责任由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渤海重工据此提交了评估报告,在报告中,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30982059.00元。
由于太原重工的财产依然处于查封状态,其代理律师对此提出疑义称,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10年5月25日,而《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价协议》签订于2009年,一年左右的时间,评估价值相差竟有如此巨大的悬殊。更何况,无论评估报告作价多高,因为之前该宗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抵押给了沧州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作为贷款担保,目前,该宗土地仍处于抵押担保期间,因此,该宗土地已经不能再行作为担保财产为沧州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之外的任何人提供担保。
为了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记者来到沧州市中院进行采访。
沧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在听取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后表示,将协同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此事,尽快给予答复。
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