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人负责,严格把关,采取了一些有效办法推进工作开展。一是在地籍调查时,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相邻土地权属,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登记;二是在权属调查中,对没有权属来源、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或权属不清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三是明确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登记主体一律无效;四是在土地登记中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的合法权益,对于产权不明确的不予登记;五是申请人签字、权属调查认定现场指界,认定签字等必须由本人和相关责任人签字,书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通过以上举措,有效规范了土地登记行为,防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