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勘查秩序,敦化市国土资源局“四项制度”规范探矿权管理。
一是实行开工申报制度。探矿权人开工前,必须向国土部门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勘查企业本年度勘查工作计划的工作量,具体勘查施工位置,勘查投入资金,勘查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国土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安排人员深入实地检查勘查企业情况,符合安全条件的,准予开工。
二是实行例行检查制度。探矿权人在每年5月和8月必须接受两次以上国土部门的例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记录探矿企业勘查档案,以此作为探矿权年检、延续的必备材料。
三是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探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测绘探矿工程相关图件,并加盖勘查单位印章,每半年向国土部门报告一次勘查施工进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情况。
四是实行违规处罚制度。对于未报送开工申请擅自开工、拒绝接受检查、两次检查都未开工、超越勘查范围勘查开发、不按勘查设计施工等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肖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