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王首雅在被强拆房子的废墟里。
3月27日,站在自己房子的废墟前,王首雅庆幸自己的坚持:长沙市政府确认,长沙县政府对王首雅的建筑物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1年,王首雅未经批准扩建房屋。2012年,他接到一份落款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下达3天后,房子被强制拆除。王首雅遂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认定,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系临时性机构,无权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目前,王首雅已向长沙县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房子被拆,却找不到发通知部门的办公地
王首雅是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居民。由于修建杨梓冲收费站,王首雅原来的房子被拆迁,王首雅一家被安置在毛塘社区。
2003年,王首雅利用拆迁安置土地新建了一栋占地面积逾100平米的3层房屋。当时,王首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王首雅又在这块安置土地旁建房,紧挨着第一次建的3层房屋。
王首雅第二次建房时,有人前来制止。但王首雅认为,根据安置档案,他们一家七口应该得到的安置土地面积至少有300平米,就没有停止施工。
2012年8月25日,王首雅收到一份《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书中说,王首雅新建房屋占地面积112.45平米,建筑面积244.9平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62条,属非法占地。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1条规定(详见相关法条),要求王首雅在接到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者,将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王首雅回忆,2012年8月29日上午11点多,一家人正在看电视,一队人带着重型机械设备过来了。仅用了3个多小时,王首雅的新建的房子被拆毁。
根据通知书所述,王首雅修建的违章建筑面积为244.9平米,但王首雅说,事实上被强拆的房屋共3层,面积超过600平米。通知书的落款是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但王首雅一直没有找到这个办公室的负责人和办公地点。
王首雅说,从接到通知书起,王首雅一直在向前来执法的工作人员索要执法文书,但没有看到。此前在深圳一家企业从事过法律方面工作的王首雅认为,强拆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房屋被强拆后的第3天,王首雅去了长沙县法制办,要求查看相关执法文书,未果。随后,王首雅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王首雅的复议申请,长沙县政府辩称,王首雅利用拆迁安置用地新建了二缝三层的建筑,但未向职能部门办理建房许可证。2011年,王首雅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又利用安置用地旁的空闲土地扩建房屋,长沙县政府认定该部分建筑为违法建筑的事实依据充分。
对于拆除面积问题,长沙县政府认为,此案中,王首雅所建违章建筑共计3层,其中地层面积约为223.78平方米,拆除的违章面积总计671.34平米。因为工作人员疏忽,通知书中的违法建筑面积书写不准确,但执法过程中仅拆除了他在安置地旁边土地上建的违法建筑。
临时机构无权要求限期拆除
长沙市政府经审理查明,2011年,在王首雅在拆迁安置用地外其他空闲土地上扩建房屋过程中,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督大队曾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王首雅停止违法建房行为,但王首雅没有停止。
2011年3月1日,长沙县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8月29日,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9月4日,长沙县在统一拆除违章建筑行动中将通知书所述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2013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0条(详见相关法条),限期拆除通知书应由合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系临时性机构,无权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故长沙县政府依据《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15日后,长沙县政府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生效。
3月27日,长沙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长沙县法制办副主任周子贤表示,他们对这一决定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