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搬迁奖励违法建筑不补偿
4月16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各街道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集体、私有企业非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格后予以补偿。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零成本以旧换新,安置房屋原则上为高层住宅。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赠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价补交,55平方米至70平方米范围内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赠送15平方米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补交。(记者张晓华实习生王姣)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2万元/户标准予以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万元/户标准予以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每证奖励3万元。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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