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法院依法判其赔偿违约金。如果是这样已不算新闻。但是,因为开发公司的逾期,业主们长时间没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沈阳晚报记者从市中法获悉,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相关产权登记条款,在沈阳专指房产证,而不含土地使用权。
2007年9月5日,沈阳人田先生与沈阳一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4万余元在于洪区洪湖北街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要在2008年5月1日交房。在交房后180天内,开发公司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如因开发公司的责任,购房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开发公司按日支付房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08年5月29日,开发公司通知田先生可以办理入住手续。2011年3月1日,田先生才拿到房产证。田先生所在小区700多名业主都因开发公司原因逾期拿到迟到的房产证。2010年下半年,田先生等700余名业主集体将开发公司告到了于洪区法院,要求开发公司赔偿违约金。6月13日,于洪区法院作出支持业主们的诉讼请求,其中田先生获得近2.3万元赔偿。
房产证迟到的违约金拿到手了,但是田先生等10名业主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造成土地证迟迟不能下发,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产权登记条款是建设部针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分开或合一两种登记制度为基础而拟定。就沈阳地区而言,目前实行的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分开登记的方式,实践中合同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专指房产证而设定的,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一项。法院认为,田先生所主张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