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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合同无效 “补办”手续变合法(图)
www.tudizy.com 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2013-05-14 13:21:11

  “永安西”争议土地上建起了占地500多平方米的房子(右一),丰乐村村民强烈要求拆除。杨兴乐摄

  从村民大会决议中说好的“永安西”2亩,到《转让土地合约书》中因非法占有变成4.576亩,再到国有土地证中移花接木变成“龙岗山”11亩,开平水口镇丰乐村100多名村民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将相关行政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土地却难取回。国土部门在处罚违法用地者后为其补办好手续,村民何以推翻?

  征地写“龙岗山”,用地是“永安西”

  上世纪80年代,“永安西”一直是丰乐生产队水稻包干到户的水田耕地,有土地承包合同书为证;随着水口镇发展成水暖卫浴产业重镇,“永安西”的地理位置越来越突出,“开发”被排上日程:1998年9月25日,未经法定手续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该村组长谭×安决定将其填泥开发,“永安西”的11亩耕地按照本村人口划分铺位,一份有73名村民签名的决议予以同意,村民满心希望等待摇号抽签分“铺位”。决议书中提及,麦×民将协助该村办好全部铺位的合法手续,村答应事成之后给予麦×民其中2亩土地使用权。

  1998年10月18日,谭×安与麦×民签订合同,东方红管理区为鉴证单位,卖东方红管理区丰乐村4.576亩(含前述2亩在内),3万元/亩,总计13.728万元。此份转让土地合约书的由头正是上述1998年9月25日的村民大会,但转让土地面积则从2亩变成4.576亩;2004年2月5日,该村的一张“现金收据”13.728万元注明是收“日本山”地款,但是有人用不同颜色笔迹以括号添加“永安西”字眼。东方红居委会辩称是笔误,称是1998年10月购“永安西”地款,即“购地”6年后才写收据;村民们则明确表示这是“日本山”地款中的一笔(数额刚好一样),已分配完毕。

  1998年12月,开平市国土局向麦×民发出【1998】980584号用地证和【1998】01735号国有土地证,面积变为11亩。为何变成11亩?据谭×安与麦×民签订的1份没有日期的《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称:本村转让“龙岗山”7040㎡,折11亩水田的使用权给麦×民,用途是建设,单价51680元/亩,总计568480元(款未付给村),协议书有该二人签名和东方红管理区盖章。但是,土地证上写明的是“龙岗山”,不是“永安西”,龙岗山属于东方红管理区下辖的龙田村,并非丰乐村所有。对于这11亩地,一审法院调查认为是包括了之前的“永安西”4.576亩。但丰乐村民则认为,是被占用了11亩永安西土地,“不然,谭×安何以私自作为代表签订协议?国土证上写“龙岗山”,理应是龙田村来签订协议书,如是混淆用意何在?”村民质疑,用地范围混乱,国土部门何以认定并颁发土地证?

  2007年12月,见迟迟没有分铺位,村民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到2010年初,村民见有人在“永安西”建房,才听说“永安西”的地被麦×民卖出16份给谭×健等人。“这是谭×安的亲戚家盖的房子,国土证写着50多平方米却占了500多平方米。”67岁的现任丰乐村组长吴全贵说,“永安西”11亩地中,其它地因村民反对现仍为空地。“我们要求撤销违法颁发的土地证,不接受补偿,只要求返还土地。”

  麦×民在1998年12月5日签署1份“检讨书”承认:1997年3月擅自占用“土地1块”坐落在龙岗山11亩,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现诚恳检讨,接受处罚;之后,开平市国土局为其“补办”用地手续。

  处罚后“补办”手续变合法?

  为维权,2007年12月起,丰乐村117位村民提起诉讼,要求开平市法院确认转让土地行为无效,两次被开平市法院驳回。原审法院称,《转让土地合约书》中4.576亩土地中只有2亩是村民大会决定,是部分无效合同,但麦×民凭此部分无效的合同办理了国土证,其取得2.576亩土地是基于国家土地征用后再出让,已转变为合法取得,并依法进行了补偿,村民要求合同无效及返还“永安西”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二审纠正原审判决,确认非法转让土地合同无效。村民们提出,涉案土地的4次流转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土地转让无效,涉案土地应返还给村民。二审法院认为麦×民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国家土地征用后再出让,不是依据无效的《转让土地合约书》,维持原判予以驳回。

  对于国土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进行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只要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该项权能,无论其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即可予以采纳。”因而村民主张该案土地转让违法问题不予审查。

  2011年,开平、江门两级政府均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丰乐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开平市国土局在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中称,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核登记手续并对第三人麦×民进行处罚后,其发出《用地批准书》并为麦×民换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合法,但如何处罚未提及。村民提出反对,争议土地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正在被村民使用的承包耕地,并非因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征用,村民也没有同意征用,国土部门何以批准征用呢?

  行政复议申请行不通,村民转向行政诉讼。2011年11月起,丰乐村小组起诉开平市国土局非法发证,又两次被开平市法院驳回。

  开平市国土局发出的土地证有无效?

  丰乐村村民认为,谭×安与麦×民1998年10月28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合约书》已经被江门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2010】江中法民一终305号确认无效,故涉案土地是非法占有。

  广东省国土厅粤国土电【1997】第14号《关于冻结占用审批耕地和清查非农建设用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清查中违法用地的处理,对1991年底前发生的非法占地、非法批地行为和1992年12月1日前发生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可从轻处理,给予补办手续。但是1997年4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一律从严处理,不可以补办使违法变合法。

  开平市国土局在行政诉讼答辩中称,丰乐村与麦×民签订了《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对补偿问题予以明确,应当视为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订立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且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因此作出处罚后批准用地。尽管该《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有谭×安、麦×民签名和东方红管理区盖章,但“龙岗山”不属于丰乐村,实际占用的是丰乐村的“永安西”11亩,且协议中的土地款也未付给丰乐村。

  丰乐村征地疑云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杨兴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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