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完善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日前,湖南省郴州市制定出台《郴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对象,以计分形式量化考核。
《办法》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工作情况);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法律法规和防灾知识的学习宣传情况、隐患点汛前巡查、灾情险情台账建立、灾情速报与专报、通讯保障、群测群防、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隐患点监测、预警预报值班、防灾明白卡发放、警示牌建立、避灾演练、险情日常巡查排查、防治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情况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等)。
基础分值总分为100分,各项考核内容实际得分总和为县市区考核验收综合评定得分。通过“听、查、看、评”等形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根据县市区考核综合评定得分情况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定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9分以下80分(含)以上为合格,79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这次考核,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评定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且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造成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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