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烈日炎炎。一位六十多岁的老汉满身汗水,火烧火燎地来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大厅,向正在接访的该局主任科员杨广祥求助:“请领导帮帮俺吧,俺的房盖好一层了,第二层盖到一米高,邻居不让俺盖了,俺咋办呀?”
杨广祥热情地递上一杯水,让来访人坐下:“别着急,慢慢说,咋回事?”
“我姓王,住城关镇……”
原来,来访人王某,与李某是前后邻居,王某居前,李某居后,多年来两家和睦相处,从无争议。7月6日,王某原边旧界拆旧建新盖楼房,第一层已经盖好,第二层垒到一米高时,准备在后墙留两个窗户,李某以王某留窗户会造成“居高临下”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提出异议,并阻止王某施工,两家发生口角,几欲动武。现在王某无法继续施工,急匆匆来到县国土资源局求助。
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杨广祥深感问题的重要和紧急,一边安慰王某,一边安排局信访办、监督监察股的同志与其一道奔赴现场察看,了解案情。
经调查,王某以前的房屋跨度是5米,没留后窗,留的前窗足可以满足房屋的采光、通风需要。现在,王某富裕了,盖的房跨度变成了10.50米,需要留后窗用于采光、通风。李某居住在王某房后,认为王某若留后窗,势必影响自己的私生活,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找到问题的症结之后,工作组决定分工合作,分别找到双方进行调解。于是,工作组冒着38度高温,采用背靠背和面对面相结合的方法,分头找双方谈心,做两家的工作。
工作组找到李某,与李某谈心,分析我国《民法通则》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生活习惯和常识,无论是城市或者农村,在建楼房时留窗户是为了通风、采光,是一种合理的正当需求,也是权利人正当权力的行使,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相反,以侵犯自己隐私权为由阻止王某建房留窗户,是对权力的滥用,进而构成对王某的侵权。
工作组又找到王某,分析《物权法》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尽管其留窗户的行为不对李某构成侵权,但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相互理解。
工作组又用以往的案例现场说法,举“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历史典故,从邻里和睦相处的传统美德到邻里矛盾给双方带来的危害、从双方不睦对其自身的影响到长辈间的恩怨对后代的不利等等,反复对双方做说服教育。工作组入情入理的话语,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把法律的威严与道德的感化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经过一天的努力,终于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使得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王某留窗户;王某也对自己说的过激话语作了自我批评,并主动作出了让步,同意将原定的2米高大窗户留成1米高卧窗。
达好调解协议后,工作组离开王家时,已是深夜十点。王某拉着工作人员的手,满含热泪地说:“感谢国土局领导帮了俺一家大忙,使我们能顺利盖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