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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土地证是否违法
www.tudizy.com 来源:春城晚报 时间:2014-02-11 10:41:46

  昨天,云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昆明一家租赁公司状告呈贡区政府行政违法,要求法院撤销呈贡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呈贡区政府赔偿39亿元。法庭上,呈贡区政府认为:呈贡区政府作出的撤销集体荒山土地证行为并无不当,撤销原因是没有按规定办事。

  333公顷土地使用权时间表

  1995年5月

  当时的呈贡县政府(现为呈贡区政府),颁发给呈贡银乐轧钢厂(以下简称银乐轧钢厂)的《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荒山地址在呈贡县洛羊镇杨家大山、猫头山,土地使用面积为333公顷(近5000亩)。银乐轧钢厂是一个乡镇企业,经营面临很多困难,当时呈贡县政府便对外招商引资,试图引进资金帮助银乐轧钢厂走出困境。

  1996年4月

  在呈贡县政府引荐下,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和银乐轧钢厂达成合作协议,富达公司借款1250万元给银乐轧钢厂用于生产经营,银乐轧钢厂将18039.55平方米的房产以及333公顷的《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作为融资抵押担保物交给富达公司。尽管银乐轧钢厂引进了资金,其经营还是没有起色。

  2004年8月11日

  富达公司为了讨回借给银乐轧钢厂的1250万元借款,将银乐轧钢厂告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立案后,在昆明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4年8月15日前,由银乐轧钢厂归还富达公司1250万元。如银乐轧钢厂到期不能归还,银乐轧钢厂自愿将其所有的18039.55平方米厂房的所有权和333公顷荒山作价抵偿给富达公司,房屋的所有权和333公顷荒山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由富达公司办理,银乐轧钢厂协助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富达公司承担。

  2004年8月15日以后

  到了付款期限,银乐轧钢厂没有按照昆明中院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富达公司便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银乐轧钢厂333公顷的荒山土地使用证变更到富达公司名下。富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辉说,得到对方的答复是:333公顷荒山已经被规划要进行商业开发了,昆明中院的调解书已经明确了这333公顷荒山土地使用证属于富达公司了,土地证暂时不用变更,富达公司到政府有关部门去申报商业规划的手续,待手续审批下来后,再进行土地使用证变更。后来,银乐轧钢厂负债累累,宣告破产。

  2009年12月30日

  呈贡区政府在昆明日报上刊登一则撤销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呈贡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呈贡银乐轧钢厂《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因办理呈贡银乐轧钢厂的《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撤销发给银乐轧钢厂的《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333公顷。”

  聚焦诉讼

  诉讼索赔39亿元

  “这333公顷荒山集体土地,昆明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已经明确了归我们富达公司,呈贡区政府为何一则登报公告就撤销呢?这明显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穆辉说,呈贡区政府在作出撤销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许可法》。

  富达公司看到公告后,随即将呈贡区政府告到昆明中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呈贡区政府刊登的公告,并要求呈贡区政府赔偿39亿元。对于39亿元的赔偿请求,法院中止了审理,待行政官司终审后,再恢复审理。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时,呈贡区政府的代理人认为:富达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撤销的原因有两点:银乐轧钢厂取得集体荒山使用证后,没有实施绿化,银乐轧钢厂也没有交付过土地出让金。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富达公司是对银乐轧钢厂荒山集体土地使用权享有特别权力的“行政相关人”,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呈贡区政府在颁发给银乐轧钢厂333公顷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时,已经确定了只能用于“绿化”和“综合开发”的法定用途,而银乐轧钢厂没有进行绿化,也没有交纳出让金。土地登记机关在经过调查后,有权作出撤销原土地登记的决定。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富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将择日宣判

  一审宣判后,富达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昨天,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呈贡区政府撤销333公顷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是否违法成为二审争议焦点。

  富达公司认为:呈贡区政府公告撤销333公顷荒山土地使用证违法,没有听取富达公司的申辩,就以公告形式登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呈贡区政府的代理人认为:富达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行政撤销行为针对的是银乐轧钢厂,该土地的所有权是呈贡县洛羊镇大小新册村,银乐轧钢厂无权抵押给富达公司,银乐轧钢厂与富达公司之间的抵押行为本身存在非法。集体荒山使用权出让,并不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银乐轧钢厂取得这333公顷集体荒山使用权存在诸多问题,没有按规定经过集体审批,没有签订集体荒山出让合同,也没有交纳相应的出让金。同时,银乐轧钢厂没有按规定使用该土地,银乐轧钢厂取得土地后,一直没有进行相应的绿化造林工作。

  富达公司的代理人反驳道:银乐轧钢厂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已经交纳了出让金,不然,怎么可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呢?还有,如果没有交纳出让金,当地的村民早就站出来闹事了,正是因为村民已经收到了土地出让金,至今,没有一个村民站出来闹事。

  该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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