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郑心茹)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开征民意。我省拟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把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土储备。 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 可以被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有以下几种: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以及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纳入省级储备范围。 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储备的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应当及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我省拟规定,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得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原标题:未补偿安置不得纳入国土储备) . |